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情形-中新网
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音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则》于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6月23日正式发布。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司法解说清晰了不可抗力、意外事情、需求实行别人不能替代的公事、无法出庭的其他合理事由等四种行政机关担任人不能出庭的景象。 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司法解说清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被诉行政机关担任人,包含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担任人、参加分担被诉行政行为施行作业的副职等级的担任人以及其他参加分担的担任人。被诉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下级行政机关的担任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 有一起被告的行政案子,能够由一起被告洽谈确认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也能够由人民法院确认。 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司法解说说到,关于触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严重公共利益,社会高度重视或许或许引发群体性事情等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的,人民法院能够告诉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触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严重人身、产业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以为需求告诉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景象。 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司法解说清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行政机关担任人不能出庭的景象:不可抗力;意外事情;需求实行别人不能替代的公事;无法出庭的其他合理事由。 行政机关担任人有合理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许由该机关首要担任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担任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资料进行检查。行政机关担任人有合理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请求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决议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主张:行政机关担任人未出庭应诉,且未阐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请求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允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担任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担任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作业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担任人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担任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说或许阐明,行政机关担任人回绝解说或许阐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